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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长言论引热议:醉驾不都追究刑责?--中国国情
2011-05-12

  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以后,各地严查醉酒[ZuiJiu]驾车行为[XingWei]的情形,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XingShi]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现,对醉酒[ZuiJiu]驾驶者追究刑责应郑重,应与行政处分注意连接。张军此言一出,网上就“炸了锅”,很多人颇感迷惑:难道全国人民关于醉驾入刑的懂得竟都是错的?难道最近一段时间,各地纷纭追究醉驾者刑责,竟然是个笑话?

  张军指出,对于醉酒[ZuiJiu]驾驶犯法嫌疑人追究刑事[XingShi]义务,应该郑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懂得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为只要达到醉酒[ZuiJiu]尺度驾驶灵活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XingShi]犯法,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连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ZuiJiu]驾驶灵活车的刑事[XingShi]义务,没有明确规定情节[QingJie]严重或情节[QingJie]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伤害社会行为[XingWei]情节[QingJie]明显轻微伤害不大的,不以为是犯法。对在道路上醉酒[ZuiJiu]驾驶灵活车的行为[XingWei]须要追究刑事[XingShi]义务的,要注意与行政处分的连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分的行为[XingWei],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XingShi]义务。

  记者注意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灵活车罪的表述,对于在道路上驾驶灵活车追逐竞驶的行为[XingWei],同时要构成“情节[QingJie]恶劣的”这一前提条件,才干构成犯法;而对醉酒[ZuiJiu]驾驶灵活车的,法律没有规定“情节[QingJie]严重”或“情节[QingJie]恶劣”的前提条件。那么对于不构成“情节[QingJie]严重”、“情节[QingJie]恶劣”的醉驾行为[XingWei],是否追究刑事[XingShi]义务,人们在法律的懂得上产生了分歧。

  在公众看来,醉驾入刑就是只要达到醉酒[ZuiJiu]驾车的尺度,就是构成犯法,酒醉驾车是罪与非罪的尺度,可现在又说这不是惟一尺度,让人有种朝令夕改的感到。也有网友担忧,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如果不能一刀切地以嫌疑人酒精含量为追究刑责的尺度,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尺度,警方难以公正辨析,这个口子一开,势必造成选择性执法,甚至产生腐烂空间。法律人士以为,法律规定应当清楚明确、尺度统一,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看法,对于什么样的醉驾行为[XingWei]可以只处行政处分,什么样的行为[XingWei]必需刑事[XingShi]处分,给予明确界定。

  法律人士以为,公众的懂得有所偏差,张军的提法,并不是否认醉驾入刑,而是要求对一部分不必动用刑事[XingShi]处分的醉驾行为[XingWei],代之以行政处分。其实,对于没有构成伤害后果的醉驾行为[XingWei],是否必定要实用刑法处分,存在着争议。

  这涉及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内涵包含不到万不得已,不得把某种行为[XingWei]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不到万不得已,不得动用较重的刑罚,即可罪可不为罪时,则不作犯法处置;可刑罚可不予刑罚时,则以非刑罚办法处之;可重刑可轻刑时,尽量施以轻刑。张军所说的,体现的正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伤害社会行为[XingWei]情节[QingJie]明显轻微伤害不大的醉驾行为[XingWei],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分的,避免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XingShi]义务。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以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肯定的罪与非罪尺度,醉驾行为[XingWei]的行政违法和刑事[XingShi]违法的界线,就应当是是否醉酒[ZuiJiu],而不看其他具体情节[QingJie]、伤害后果。这体现出刑法对醉驾驾驶零容忍的态度。在肯定醉驾即是犯法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据犯法行为[XingWei]的具体情节[QingJie],比如嫌疑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等等来区分处分的程度,体现罪刑相适合原则。对于情节[QingJie]明显轻微、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醉驾行为[XingWei],可以实用定罪免刑,即免予刑事[XingShi]处分的方法。(记者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