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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小区为缓解停车难 屋顶建停车场引纠纷--中国国情
2011-05-06

   为缓解小区停车难,开发商将一栋裙房屋顶辟为停车场[TingCheChang],两台汽车升降梯和机房都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然而,当小区改换物业公司时,这个停车场[TingCheChang]的归属却引发争议。近日,上海市二中院作出判决,屋顶停车场[TingCheChang]归全部业主共同所有。

  停车场[TingCheChang]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金瓯万国大厦是由国宏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两用房屋,两幢高层住宅相对而望,中间是四层裙楼,三幢楼互相衔接,在小区中形成一个“凹”字形。为满足小区车位配置须要,开发商在获得相干部门审核赞成后,将四楼裙房屋顶开辟为机械式屋顶停车场[TingCheChang],在裙楼商场的北面设汽车升降梯兼商场货梯,将汽车从底楼运往屋顶。两台汽车升降梯和机房都登记在国宏公司名下。

  2009年5月底,金瓯万国大厦业委会改换了物业公司。6月,开发商国宏公司以为新聘的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开端自行管理裙房屋顶停车场[TingCheChang]及汽车升降梯。业委会以为屋顶停车场[TingCheChang]及汽车升降梯应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国宏公司无权自行管理。国宏公司则以为裙房屋顶停车场[TingCheChang]和汽车升降梯登记在自己名下,当然是自己的。

  于是业委会诉至法院,恳求确认金瓯万国大厦小区内的裙房屋顶停车场[TingCheChang]、裙房汽车升降梯为小区全部业主共有,并交由小区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停车场[TingCheChang]建在业主屋顶上

  市二中院以为,涉诉屋顶平台停车场[TingCheChang]的权属应综合斟酌。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构造、外墙、屋顶等基本构造部分应属业主共有。该停车场[TingCheChang]建造在归业主共有的、本属于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的屋顶之上,其与屋顶直接紧密地结合为一体,的确无法脱离屋顶单独存在,这也是该停车场[TingCheChang]特别性的重要表示。国宏公司以为屋顶停车场[TingCheChang]应归自己所有,但屋顶本身是共有的物,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屋顶这一物不能再有其他专有权。

  其次,停车场[TingCheChang]在发生权属纠纷前由全部业主使用,并通过物业公司赞成管理,开发商的收益仅通过免交停车管理费来实现。国宏公司不能证明在系争屋顶停车场[TingCheChang]及汽车升降梯使用期间,自己曾连续地投入资金进行全面管理维护,并从中直接获取收益,其行为不符合对屋顶停车场[TingCheChang]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特点。

  再次,根据建筑规划设计要求,在裙房屋顶设置停车场[TingCheChang]是为满足小区全部业主停车须要,且从建筑构造上看,涉案两幢商住楼之间由裙房相连,三幢楼形成一呈“凹”字形的整体建筑,建筑面积都是作为一体进行分摊的,在无相反证据以及特殊商定的情形下,屋顶停车场[TingCheChang]应归小区全部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