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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罚能否遏酒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的是与非--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22

严罚能否遏酒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的是与非--中国国情手册

图表:我国拟修法重罚醉驾暂扣驾照改为5年禁驾 新华社发

  酒后驾车将暂扣驾照并罚款,“醉驾”或将5年禁驾,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能面临毕生禁驾……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饮酒后驾车作出了空前严格的处分。规定在现实执法中能否落实?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严刑”催“峻法”:酒驾每年致死3500人

  还有不到10天的时间,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就要开端施行,这就意味着“醉驾”入刑将正式生效。

  为与之相连接,正在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修改,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作出不同程度的处分规定,处分力度显著加大:

  酒后驾车的,处暂扣6个月灵活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车的,将吊销灵活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将毕生不得重新取得灵活车驾驶证……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2009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公安部门整治“酒驾”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2006年至2010年,每年有3500余人因酒后驾驶肇事死亡,9000余人受伤。

  “酒后驾驶导致的血淋淋场面,给受害者及其家眷带来无穷伤痛,也给我们执法者带来心灵震动。”在一线工作多年的江苏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朱志星以为,“酒驾”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从心坎触动驾驶员神经。

  “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汽车已进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但老百姓驾驶行为的文明程度还不能和这种过程相匹配,须要用法律来调整驾驶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

  科学区分:“醉”与“非醉”如何执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撤消了对“醉驾”的拘留规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草案的审议看法中指出,这样修改会给执法带来问题:一是由于个体对酒精耐受力不同,有可能放过真正醉酒驾车的人。二是每年因醉驾被罚的约10万人,如按酒精含量尺度一律拘役,给执行场合带来压力,建议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与意识反响等因素综合断定“醉”与“非醉”。

  按现行规定,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0至80毫克为“酒后”,80毫克及以上为“醉酒”。

  黄京平对通过酒精含量和意识反响来断定“醉酒”表现赞同。他说,对于“酒后”和“醉酒”的区分,必需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区分,要有现实操作性。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柏广新则以为,加上意识反响断定尺度容易给违法者和执法者都留有余地。意识反响谁来断定?能不能断定得精确?这都是问题。因此应坚持酒精含量为尺度。

  任茂东委员建议,进一步量化“饮酒”和“醉酒”规定,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划分多个档次,并给予相应程度不等的处分,加大违法者成本,下降执法成本,并使之更具操作性。

  对草案中的罚款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当中也有不赞成见。草案对酒后驾车再犯的和酒后驾驶营运灵活车,分离罚款2000元和5000元。

  郎胜委员指出,加重处分是必要的,但是全国各地收入差异很大,违法行为的伤害性差异也很大,处分规定还是设一个幅度比较好。

  而陈说涛委员则赞同减少弹性。“如果执法人员有自由裁量权的话,就容易权力寻租,容易涌现腐烂现象。”

  一些委员担忧,在严罚下,可能会涌现一些人酒后、醉酒驾车肇事现场逃逸。朱志星指出,目前就有司机为回避处分,冲卡、逃跑等行为,随着处分严格程度的进步,司机回避处分妨害执法的手腕将更为庞杂,这可能会给其他人造成更大损害。

  加大震慑:实效赖于执行

  “那以后真不敢喝酒开车。”湖北省武汉市跑运输的司机程新铭听说草案的新条款后说,“这一喝酒搞不好就会丢掉饭碗了。”

  黄京平说,修法重罚的最终的目标是为了预防、掌握“酒驾”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伤害。“要以这种方法来加大震慑力度,规范宽大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让‘酒驾’禁令更深刻人心。”

  田玉科委员因此建议,不要区分“酒后”和“醉酒”,只要饮酒后,就吊销驾驶证,几年之内不得重新获得,这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更有保障。

  另有一些人指出,修法严惩只是“硬币的一面”,另一面还要严厉执法。一位网友发帖说,很多事之所以“罚”不出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存在“潜规则”:执法“一阵风”,让人们总有“偷逃”的心理;执法“人情化”,再严格的法规也会无力。

  朱启委员建议,对“酒驾”行为的处分,应当明确规定交警与刑警的任务区分。同时,要从严从重执法。“要从根本上杜绝酒后驾驶,在没有达到高度自觉的情形下,最重要的莫过于严厉执法。”记者邹伟、周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