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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现金被女儿扔掉 民警劝捡钱妇女归还巨款--中国国情
2011-04-13

  做水果批发生意的王先生将11万元货款藏进家里的纸篓中,不想却被女儿当垃圾倒进外边的垃圾桶里,等他发现再去找时,11万元巨款早已不见踪迹。

  王先生今年50多岁,在胡家庙一家市场做水果批发生意。一周前,他收回了共11万元的货款,斟酌到钱放在家里不安全,就将11万元装进一个黑色塑料袋,放进家里的纸篓里。可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他下午回家后却发现,装有巨款的黑色塑料袋不见了,一问女儿才知道,原来女儿扫除卫生时,将装有巨款的塑料袋当成垃圾倒进了楼道外边的垃圾桶。王先生赶紧去外边的垃圾桶里寻找,但却什么也没有找到。

  王先生情急之下,连忙赶到公安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向民警求助。

  经过访问,民警了解到王先生所住的楼上装有监控摄像头,他们立即赶到监控室调出监控视频细心观看,终于在视频中找到了一条线索。

  视频显示,王先生丧失巨款的当天,曾经有一名中年妇女到过王先生女儿倒垃圾的垃圾桶前,而且动过垃圾桶,民警还视察到,中年妇女分开时穿的羽绒服里鼓鼓的。民警剖析以为,王先生的钱很可能被此人捡走了。

  民警打印出中年妇女的图像请周围群众识别,有人认出这名中年妇女经常在周围市场捡垃圾。一个小时后,民警找到了图像中的妇女冯某,但冯某却否定捡了王先生的钱。随后一周民警又持续几次讯问冯某,但冯某始终说自己没有捡钱。

  但民警并没有放弃,有着丰富经验的老刑警刘建温和同伴柳国正承担起了调查工作。他们再次找到冯某,对她进行耐烦的思想工作,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给她讲明利害关系,2个小时后,冯某终于承认,11万元巨款确切被她捡到了,并立即带着民警到家里取出了捡到的11万元巨款。

  律师说法

  在这起捡拾巨款事件中,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罪呢?记者昨天就此问题采访了致易衡律师事务所的王庆全律师,他表现,冯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罪。

  王律师说,侵犯罪是指以非法占领为目标,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需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冯某是在垃圾桶内捡到的11万元现金,属于意外取得,而且最终她也将捡到的钱全体归还给了失主,因此她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罪。此外,侵犯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