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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成效显著--中国国情
2011-09-05

  截至8月31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实施已有两周年,两年来,运价备案制度的实行对维护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6月发布《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行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0年,交通运输部又发布《关于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行方法的公告》。《公告》明确规定,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订。同时,为维护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对承运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班轮运输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态,以正常、合理的运价供给运输服务,制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法承揽货物。

  据了解,截至8月1日,国际班轮运价备案公司124家,班轮公布运价备案数量达到769290条,协定运价备案数量为8873754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公司达2383家,已提交申请表企业2953家,公布运价备案数量达到1262708条。

  下一阶段,交通运输部将侧重就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实现“全体报”和班轮运价信息备案的完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在全面控制市场运价备案信息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还将依据《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对低于正常、合理运价水平供给服务以及妨害公正竞争的行为进行查处,增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保障我国外贸运输市场的健康、稳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