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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国国情
2011-06-08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实用性、耐久性得到充足施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方法》、《商品住宅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关于进一步增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美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发[2010]53号),现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等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应该参照本示范文本编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附件,提供应买受人。

  二、预售房屋建筑竣工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该向买受人供给《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单行本。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转让该房屋的,应该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移交给受让人。

  三、《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应该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出租人提供应承租人。

  四、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该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移交给承接项目标物业服务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