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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中国国情
2011-06-05

  新华网福州6月5日电(记者沈汝发、夏晓)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发布《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细则》,要求商品房销售实施明码标价,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合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法明码标价。采用多种方法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该保持一致。

  福建省物价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应该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楚、标示醒目。同时应醒目的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对取得预售允许或者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商品房经营者应同时向所在地市或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当期销售房源价格和标价方法,并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体销售房源,严厉依照报备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另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一套(单元)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在销售前对全体销售房源进行明码标价。依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该同时标示面积单价。已销房源如果同时标价的,应该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福建省物价局表现,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情势和价格手腕进行价格讹诈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行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