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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办主任将10套保障房给无关人员获缓刑--中国国情手册
2011-06-04

  手握“实权”的动迁办主任,将10套动迁房“安顿”给了非动迁人员。崇明县长兴镇原动迁办主任黄根囝,因滥用职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前天下午,市二中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检察机关以为,原审法院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错误,量刑不当,提出抗诉,同时依法对涉案的王勃、施刚军提出抗诉。

  “无中生有”套差价

  崇明县长兴镇是地处长江口的一个小岛,2010年五六月间,镇上村民反应拆迁补偿安顿有“猫腻”。获悉情形后,检察机关展开调查,发现长兴镇原动迁办主任黄根囝等人滥用职权,为非动迁户违规安顿动迁房等犯法事实。

  根据崇明县法院一审认定,黄根囝利用职务方便,违规操作,将10套动迁房安顿给朱某等非动迁人员,套取现金差价54万余元。此外,黄根囝还违规发放动迁款40余万元及安顿费用9.7万余元。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该镇动迁办原工作人员王勃、施刚军也依法获刑。一审判决后,黄根囝没有提出上诉。

  54万还是400万?

  不过,检察机关以为,原审法院认定的此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错误,量刑不当,遂提出抗诉。昨天下午,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对于10套动迁房在其位置区域作为商品房的价值,以及涉案的公共财产损失的评估报告,评估涉案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共是40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为,黄根囝滥用职权将动迁房作为商品卖给非动迁人员,虽然动迁房暂时不能对外销售,但是不等于其没有价值,一审法院认定10套动迁房的涉案金额为54万余元是错误的,其中并没有将房屋的差价及其他优惠政策,包含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各种因素斟酌进去,而新的评估报告中共造成公共财产损失400余万元才是正确的金额。错误的公共财产损失认定,也导致了对于黄根囝的量刑不当。

  辩称“不构成交易”

  黄根囝的律师则辩称,评估报告中400余万元的价格和一审认定的54万元的差价都没有实际意义,不能作为此案事实的依据。黄根囝滥用职权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但是动迁房和商品房本身存在差别,这10套房子没有签署任何房屋买卖协定,在法律上不能构成交易。被告没有通过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这10套房子经济损失及建筑质量问题,并且分出去的房子已经全体追回,没有造成相干单位的实际损失。

  黄根囝对自己的犯法行为供认不讳。但他以为,自己犯法是一时糊涂所致,当时由于自己经验不足,遇到模棱两可的问题都是经过主管乡长磋商后决定的。庭审停止前,黄根囝一直低着头,表现愿望法院能依据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陆常青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