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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中国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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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住宅面积缩水 业主质疑公摊面积增加房款--中国国情网
2011-05-28

  2008年底,李女士到城西某电梯公寓售楼处看房,对该楼盘比较满意,达成购置意向,商定以单价5100元每平米购置建筑面积约70.7平米(其中公摊面积13.9平米)商品房一套并签署《定购协定》,两天后,李女士与房产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合同商定计价方法为套内面积计算存有疑问,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解释为这样以后即使公摊增长也不会补房款。最终合同商定:“李女士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70.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6.75平方米,分摊面积13.9平方米,计价方法为按套内面积计算,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商定面积发生差别,以产权登记机关核定的面积为准。合同签署后,房产公司向李女士实行了交房等合同责任,在办理产权证进程中,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李女士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69.03平方米,其中公摊面积为12.2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不变。李女士以为自己所购房屋面积减少1.67平方米,房产公司应按合同商定据实结算,退还减少部分房价款。而房产公司以为商定的计价面积(即套内面积)未变,不应该退还价款。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以为,在本案中,肯定是否应该返还房款的症结是合同对计价方法的商定,由于合同商定计价方法为按套内面积计算,故面积差别的肯定依据相应为套内面积,由于李女士所购房屋实测套内面积与商定未发生差别,所以房产公司不应返还公摊减少部分的房款。但如果李女士在签署合同时选择按建筑面积计价的话,由于建筑面积的减少,开发商则应返还该部分公摊面积减少部分的房款。

  冯荣律师特殊提示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熟习商品房买卖的相干条款,对计价方法及差别处置等认真看待,尤其是对公摊面积的增减作出正确断定,不听信一家之言,郑重选择。(记者 江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