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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车库需标价--中国国情手册
2011-05-23

  今后,商品房经营者在严厉依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时,在三种情况下可为购房者进行打折,但应明确公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商品房经营者对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帮助用房,也需实施明码标价。

  这是近日浙江省物价局公布的《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对“一房一价”政策实行提出的要求。

  《细则》规定,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商品房时,应该依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对取得预售允许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体销售房源,并严厉依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与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相比,《细则》还对购房者可享优惠折扣的条件以及车库(车位)或帮助用房实施明码标价进行了规定。

  《细则》第七条提到,符合下列三类情况之一的购房者,商品房经营者可以给予优惠折扣,但需明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购房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购房者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置过商品房的;其他符合商业通例的优惠情况。

  《细则》第十一条,还首次将车库列入浙江省规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领域。《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辅房实施明码标价。价格手册、价目表应标明车库(车位)或辅房编号、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况等。

  据都市快报 记者 张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