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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国国情
2011-05-05

  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紧迫通知

  商合函〔2011〕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各地、各部门依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认真做好我在利比亚人员撤离和安顿工作,但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违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不与外派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擅自将人员招聘委托给其他单位甚至个人,收取中介费和押金,不及时结付工资,监管不到位等,不仅影响了人员撤离工作,还引发了劳资纠纷。

  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固,现就增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紧迫通知如下:

  一、增强组织领导。各地、各中央企业要高度看重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依照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切实增强管理。

  二、严厉项目管理。对外承包工程总包企业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负总责,如需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必需分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也必需遵守对外承包工程各项管理规定。

  三、疏通招聘渠道。各地应根据《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方法〉的通知》(商合函〔2010〕484号),加快推动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为外派人员报名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招聘外派人员供给方便化服务。

  四、明确劳动关系。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必需与外派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实行用人单位义务,不得滥用国内劳务派遣,转嫁劳动关系。对未与外派人员签署劳动合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商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直至撤消相干资历和资质。

  五、规范合同内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与外派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必需包含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紧迫情形下的协助和救助、不可抗力等必备条款;并根据合同商定及时支付外派人员工资。

  六、严禁收取费用。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不得向外派人员收取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押金等任何费用,不得要求外派人员供给财产担保。

  七、强化风险防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人员必需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赞成函,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在审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人员时严厉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需为外派人员购置境外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八、妥当处置纠纷。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要依照“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派驻专职管理人员增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及时解决外派人员的合理诉求,妥当处置纠纷,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九、严查非法活动。各地应根据清算整理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要求,严格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取消非法中介活动。

  十、增强监督检查。各地、有关中央企业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依规妥当处置。有关情形,请及时告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