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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5月起施行--中国国情网
2011-05-04

  昨天,记者从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细则(试行)》已经出台,并于5月1日开端施行。其中规定,商品房销售要实施一套一标价,还要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需重新申报备案。

  《实行细则(试行)》规定,已取得预售允许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实施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在商品房交易场合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可以按套、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进行标价。依照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该标示使用面积单价、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实行细则(试行)》规定,对取得预售允许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最迟要在公开销售前三天一次性公开全体销售房源,并严厉依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与商品房价格亲密相干的因素应该明确标示,包含土地性质、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基础设施配套情形、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形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况、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同时,应该对代收代办的收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公示。

  《实行细则(试行)》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该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该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伪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伪或者使人误会的标价方法进行价格讹诈。因购房者以为房地产经营者对涉及自己价格权益的价格信息没有标示而引起的争议,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可作为价格讹诈案件处分。商品房经营者不依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情势和价格手腕进行价格讹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干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处分。(鞠花 记者 胡占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