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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 商品房已销售房源实际成交价格须标示--中国国情网
2011-05-04

  《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细则(暂行)》本月起执行

  记者昨日从四川价格网获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印发了《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细则(暂行)》,明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下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依照实行细则实施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实行细则执行。

  该实行细则从5月1日起执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情势和价格手腕进行价格讹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干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处分。

  一次性公开全体销售房源

  实行细则规定,已取得预售允许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体销售房源,严厉依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依照实行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干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在商品房交易场合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法。采用上述多种方法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该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该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楚、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明码标价实施一套一标

  实行细则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依照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该标示建筑面积单价。

  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在商品房公开销售之前,对允许纳入交易的所有商品房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亲密相干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允许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构造、装修状态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形。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形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况、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已售房源应予以明确标示

  实行细则要求,商品房交易应该在交易场合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收费尺度。代收代缴收费应该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尺度及收费依据、收费尺度。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该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该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许诺,必需真实、精确、严谨,不得误导消费者。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伪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伪或者使人误会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法进行价格讹诈。

  记者 赵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