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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五一起执行新规:每套商品房必须明码标价--中国国情网
2011-05-01

  从今年5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实施一房一价,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省物价局近日发布《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行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该予以明确标示。

  据了解,《细则》中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依照《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干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因素等有关情形的行为。

  海南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都应该实施明码标价。

  《细则》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依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该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取得预售允许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公开销售新建商品房24小时前一次性公开全体销售房源,并严厉依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需真实、精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伪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伪或者使人误会的标价方法进行价格讹诈。商品房销售价格有优惠折扣的,应该在标示牌的特殊提醒栏内明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省物价局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在商品房交易场合的醒目位置,采用悬挂或放置标价牌、价目表的方法明码标价;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法明码标价。

  物价部门表现,商品房经营者不依照《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情势和价格手腕进行价格讹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干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