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国情 > 今日国情 > 今日行业 > 房地产 >

往届回顾

2008版中国年鉴

入编邀请更多>>

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企事业已购商品房职工不能享受单位自建保障房--中国国情
2011-05-01

  作为新一轮房产调控的重要手腕,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备受关注。不久前媒体传出我省企事业单位可自建保障房的消息,引发业界关注。今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提出企事业单位可自建保障房,与国家现有的土地、房地产及保障性住房政策不矛盾。依照我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原则,已购置商品房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享受单位自建保障房。

  “依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保障性住房是公共资源,其配置对象必需是中低收入住房艰苦家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障处人士介绍,已购置商品房及已得到保障性住房配置的职工不能再反复享受单位自建保障房。同时,分配到单位自建房的职工如若购置了商品房,必需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我省并非首次提出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自建保障房,历年有相当一部分经适房指标,是分配到远离城市的工矿企业及住房艰苦户较多的企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表现,我省各地正在积极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以合理分配和建设住房。按规定,单位自建房的土地供给、规划尺度等均得符合保障性住房的相干规定,单位自建房分配对象必需是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的本单位职工。(记者 戎紫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