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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金融法教授:规范民间借贷不一定另外立法--中国国情手册
2012-05-12

  2009年至2011年,“两会”关于民间借贷法的议案持续三年被“继续调研论证”,主要理由均为制订民间借贷法的机会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建议先通过修改《贷款通则》对民间借贷行为加以规范。

  时至今日,民间借贷立法机会是否成熟?立法或修改现有法规的主要困境在何处?3月5日,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大学金融法教授刘燕。

  《21世纪》:民间借贷立法迟迟没有推出,你以为主要难点在哪里?

  刘燕:个人认为主要问题是监管者对放开后金融风险的掌握不很有把握。尤其是如果扩展金融市场准入,比如像设立一般企业一样设立民间金融机构,潜在的金融风险短期内将很难掌握。

  《放贷人条例》难以推出的主要原因也是如此。每个人都可能处于资金链条的两端,如果有问题,双方是应一起担负,还是保全贷款方,让借款一方蒙受全体后果,包含破产、甚至刑事义务?每个人的心态可能因立场不同而不一样。

  法律须要平衡多方的意志,是多方博弈的结果。法律要依照谨严、理性人的尺度来制订规范,但借出者对资金无法收回的蒙受力尺度是什么?可能拿不出具体数据。

  此外,供给资金的公众、政府和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对风险的蒙受才能不同。政府会担忧,放开民间借贷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固。

  《21世纪》:你以为可能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刘燕:民间借贷有两方。从需求方来看,小微企业获得金融资源的才能比大企业弱,所以要勉励金融机构有意识增强对小微企业的辅助和扶持。这和确立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法律没什么关系,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的游戏规则完整不同。可以做的事情包含,修改现有法律,如商业银行法,从监管指标上勉励金融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等。

  从供求方看,私营金融机构的合法化就属于民间借贷立法的问题,它是否会引起风险不可控,须要很好地研究。相比较而言,从需求方解决可进行立法或监管政策的有序微调,或许不容易出乱子。

  《21世纪》:是否有必要重新立法?

  刘燕:立法是一个技术活,重新立法或修改现有立法都是可以斟酌的路径,具体取决于哪种效力更高。鉴于民间借贷的问题已渗透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各个方面,因此可调整现有法律框架来解决,不必定另外立法。

  例如,可修改《贷款通则》,其强调必需通过金融机构放贷,不许可企业相互借贷,这种管制没有必要。但法律上并没有关于民间金融和国有金融的区分,而是事实上形成的个体规模较大的国有经济对金融资源的占领优势。我懂得,目前的立法提案主要表示为代表对于民间金融劣势位置的关注。

  此前的《放贷人条例》也研究了很长时间,愿望通过这个条例实现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化,如果条件成熟,建议尽快推出。

  《21世纪》:如果推出新的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是否会和现行法律产生冲突?

  刘燕:必定有所冲突,对民间金融的松绑会与比如刑法中关于集资犯法的死刑规定不调和。

  《21世纪》:在法律、法规的哪些层面,可以完美现有有关的民间借贷规则?

  刘燕:首先,在刑法中,可以反思是不是要保存相干死刑,在放松金融监管进程中,大家都在试探风险底线。政府对金融风险的把控也有一个逐步晋升的进程。

  其次,在金融监管法中,《放贷人条例》可尽快出台。虽然有很多风险还不肯定,但是可先出台,实行中修改完美。

  另外,有必要修改商业银行法以及贷款通则。银监会可以斟酌出台勉励小微企业贷款的措施,适度放松对小微企业贷款的资本监管指标。但每一次微调都必需意识到金融风险,监管措施要跟上。

  最后,借贷是融资和交易关系,双方的信息须要披露。这方面,须要出台一些规则。有些民间借贷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向公众发行债券或向公众集合投资的行为,就应该纳入证券监管框架中,借助后者的相对完美的信息披露监管工具防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