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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涉敲诈309家电视台:部分专家认为不违法--中国国情手册
2012-05-13

  本报2月3日刊载的报道《309家电视台涉嫌被讹诈》引起了普遍关注,多家门户网站均在首页转载,这也引发了网友的剧烈讨论。除了对基层电视台违法广告泛滥和生存状态的聚焦外,涉案的黄勇等人是打假维权还是讹诈勒索,也是热议的话题。

  庭上:是维权还是讹诈

  在该案的两次庭审中,控辩双方环绕当事人与黄勇协商是不是受到胁迫等问题曾有过剧烈争辩。

  2011年12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勇、胡海天、莫天和以非法占领为目标,采取威逼手腕强索钱财,且数额宏大,构成讹诈勒索罪。

  法院的观点是,黄勇在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张疗效等违法行为后,产生利用这些电视台畏惧被相干主管部门处分而获取利益的想法。黄勇等人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的虚伪医药类广告的证据后,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资料并邮寄到主管部门。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是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逼,向其索要钱财。可见其行为是以打假的名义,利用播放违法广告的电视台畏惧被查处的心理,以所谓举报对其威吓,迫使对方交出钱财;即以打假之名行非法敛财之实,其行为符合讹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庭审中,黄勇表现,他是为了正义打假并进行索赔,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举报进程中没有威逼,其行为不构成讹诈勒索,应为无罪。

  黄勇的辩解律师林佳尧在接收媒体采访时说,对于300余家电视台打的虚伪广告,检察机关没有异议,说明黄勇打假不是无中生有。他所得收益,大多是有关单位给的劳务费、举报嘉奖等,不具有讹诈勒索性质。

  林佳尧以为,讹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以威逼或威胁等办法给予被害人精力压力,迫使被害人对其财物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处罚。纵观本案,各电视台是在受到相干处分后才与被告联系,双方商谈的是对被告购置的伪劣药品成本,及被告为了维权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光碟制作费等)进行赔偿。

  林佳尧律师还指出,检方证据上有瑕疵。比如,在检方所列300余家电视台中,有的所在地在地图上查不到,多家电视台供给的证人证言基本为中性。

  黄勇的另一名辩解律师罗秋林指出,该案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黄勇购置了所有电视台广告播出的宣传产品。这一购置行为就使得黄勇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消费者。然而,在一审判决中却没有认定黄勇是一个应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

  罗秋林表现,只要是消费者,与电视台的因播出虚伪广告产生的争议均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与经营者进行协商的方法解决。本案中所有的电视台均是从专事查处职责的相干行政机关获取了黄勇的联系方法,作为经营者自动与之发生争议的消费者进行协商,处置争议本身不违背任何一部法律规定。

  其次,一审法院把举报定性为“被告人黄勇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资料并邮寄到主管部门。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黄勇就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逼,向其索要钱财。可见被告人黄勇一伙的行为是以打假的名义,利用播放违法广告的电视台畏惧被查处的心理,以所谓举报对其威吓,迫使其按被告人黄勇的要求交出钱财”的胁迫行为,是对法律的歪曲。黄勇等人举报的事实本身存在,而且举报是《宪法》第41条规定的权利。一审法院把宪法权利变成了“以所谓举报对其威吓”,令人愕然。

  再者,庭审中一些电视台供给的证据其实反证黄勇等人无罪。东明县广播电视局广告文艺部的证明明确写着:给黄勇的钱是举报嘉奖费。金乡县广播电视局广告信息部出具给公安机关的证明也明确给黄勇的钱是劳务费。

  罗秋林说,劳务费、举报嘉奖费这种自愿性质的费用被一审法院疏忽成胁迫性质的给付,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民间:是为自己还是为百姓

  记者注意到,虽然职业打假人遭受司法指控并非首次,但黄勇案所涉电视台数量大,获利金额高,因此该案的判决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具有标本意义。庭审吸引全国各地大量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

  职业打假人王海以为,黄勇构不成刑事犯法,因为他的购置、举报、索赔的举动完整是“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方法”。该案从实质上说是“打击报复”行为,带有浓重的地方保护色彩。

  职业打假人士叶光在接收媒体采访时曾说,如果刘江收电视台封口费而放任虚伪广告继续存在,就有讹诈勒索之嫌,也是职业打假人所不齿的。此案会更好地提示“职业打假者”要依法索赔。不过他也以为,黄勇的行为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净化了市场秩序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有不少人以为,黄勇等人从犯罪者那里获取宏大利益的行为属于“过当”和“跨界”。

  网友“牛眼看天”以为,打假人的获利远远超过消法保护的索赔额度,已经没有了公益性。这种专门盯着坏鸡蛋的行为不应被法律支撑。

  网友beertt则称,黄勇的有偿打假,其实挣钱是真。他的行为本身就是讹诈,有点相似黑吃黑。如果都像这样“打假”,那必定会引发凌乱。

  对此,一些电视台找到了比较便捷的解决方法。起初,黄勇都是非常义正词严,“我代表的是宽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强烈要求你们停播这些违法广告”。然而,当电视台一方自动提出要给他一笔“辛劳费”之后就一切“好磋商”。而钱款到账后,电视台就会“风平浪静”。这难道是打假人应有的风格?

  专家:是过当还是犯法

  据悉,黄勇案件一审判决后,一些法学专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思考方向。

  南华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曾撰文指出,黄勇等人与电视媒体单位构成民法上的消费法律关系;媒介机构传播虚伪广告信息,不仅构成违约,而且构成侵权。黄勇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的、合法的民事索赔。其被控的讹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同时国家应该积极回应公益的民间权利寻求。

  他说,在电视媒体播放医疗药品广告信息中,媒介机构与医药商品经营者、广告商构成商事法律关系。媒介机构既是信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又是直接传播者。受众通过直接支付金钱或破费时间,收看电视媒体的广告信息,在电视传播媒体与受众中形成消费法律关系。根据《消法》赋予消费者的伤害求偿权,黄勇等人既是受众,也是消费者,无疑对虚伪广告信息依法享有伤害求偿权。黄勇等人向多家电视媒体单位索要金钱,是行使其民事伤害求偿权的正当的、合法的行为。

  此外,毋庸讳言,黄勇在向传播虚伪广告的媒体行使求偿权时,难免会搀杂着程度较轻的“威逼”、“威吓”的因素。当其获取了金钱时,恰恰应和了刑法上关于讹诈勒索罪的“对被害人使用威逼或威胁的办法”的条件。然而,这二者之间只有“形似”,而无“神同”。因为民事权益交涉中的“讹诈”、“威逼”、“威吓” 因素(当然主要为语言)几乎无处不在。然而,它们并不具有刑法意义,而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黄勇等人的“获取了金钱”是以行使求偿权为权利基础的,具有权利上的关联性。一审法官将私法权利行使手腕(或方法)与刑法罪状客观方面的“形似”混同,错误实用不同领域的法律,扩展刑罚的打击面,违背罪恶法定原则。

  北京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学教授以为,黄勇案中,用刑事法律来追究此案当事人的义务属于错误。曾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订的该专家指出,黄勇等人也存在“过当”的问题,其索赔额度超过了《消法》和《产品德量法》中的限度,容易引发争端。

  长沙律师刘志江也持有同样观点。他告诉记者,2006年司法考试卷二中第15道标题与黄勇案有着极其的类似性。标题为:消费者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便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逼,索要精力损失费3000元。该行为构不构成讹诈勒索呢?尺度答案是否认的。

  刘志江说,作为司法考试的基本试题的题意,各级法院人士应小心知该类行为属于过当而非犯法。他们在代理一桩相似案件中,曾引述了这道司法考试标题作为辩解论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改判当事人无罪。

  本报长沙2月5日电

  庭审被质疑程序违法

  法院凭未向被告方出示的证据量刑

  据了解,该案的审理中涌现了涉嫌程序违法问题,也颇受旁听的职业打假人们及律师的质疑。

  曾对黄勇案件与辩解律师持不同观点的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告诉记者,庭审中,公诉机关是用证据提纲来质证,律师能复印查阅的案卷只有500多页,而其他的3200多页证据及录音证据都无法获得并质证。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凭着没有向被告人及辩解人出示或者复印的证据定罪量刑。

  “像媒体报道的,‘无论对方是否整改,都许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同时向相干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现不再追究该电视台的法律义务。’这根本没有质证其真实性,都是有关单位给媒体的通稿中内容。”

  罗秋林律师告知记者,第一次开庭前,法庭只向辩解律师供给了35页复印件。

  2011年7月26日第一次开庭时,他们当庭提出对35页以外的证据要求复印后才进行质证,并谢绝对自己没有看到证据进行质证。法官随后表现,因证据比较多,辩解人如果以为须要阅卷,可在休庭后阅卷。如需复印,也可以办理。

  但没有想到的是,闭庭后当他们要求复制证据时,审判长却以要出差为由婉拒。相似的种种行为,导致辩解人只有在12月1日再次开庭时,只对持有的544页证据进行质证,对公诉人在法庭上没有出示、辩解人也没有复制到的3256证据及录音材料不进行质证。

  罗秋林律师以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辩解权。春节前,他向法院邮寄了复制3256页证据资料的申请书。

  职业打假人的演变与困境

  在黄勇案审理期间,职业打假人刘殿林通过一位记者给黄勇送去了1万元。春节前,他又送去了1万元。

  刘殿林直言,自己与黄勇熟习,出点钱是为让黄的家人熬过这段日子。

  与黄勇不同的是,刘殿林10多年前便开端躲避这种通过流通范畴的购物打假索赔的模式了。

  “我不是说我们超出了这一阶段,但事实上,应当是发展得更成熟了。”

  1999年,刘殿林开端与企业家史玉柱合作,走知识产权保护的门路。10多年来,他的公司日益发展,甚至拥有数十名调查员,与之合作的多为索尼、LG等大企业。

  他以为,一个职业打假的公司须要有条件支撑:靠影响赢来客户;壮大的团队调查才能,确保将造假工厂挖出来。同时能及时调和有关执法部门,打掉这些窝点。

  因此,公司的组织构造也需作适应性的调整。他的公司有调查部、法务部和行动部,最多时有200多名线人。“他们风险大,有时须要卧底调查,做得比你们暗访的电视记者更专业。”他表现,更为重要的是有一个团队,对将采用的行动有法律评估, 可以清晰地剖析和预防风险。相似他这样的公司,仅广东就近百家。

  私下他以为,黄勇吃亏有这方面原因。

  “别看他长相粗犷,实际上是非常心细非常好学的人。”刘殿林说,他曾和黄勇携手打击假冒某品牌的早餐奶。这一进程中,他发现黄勇做事非常仔细,连早餐奶的分子式都要核查清晰,与此前媒体报道的“没受过教育、知识缺少”的文盲形象迥异。

  但黄仍然深陷囹圄。对此,刘的意见是,这一职业风险越来越高:法律用得好,维护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标准控制不好会伤到自己和别人。

  2月1日,职业打假人王海在电话采访中表达了不同观点,他以为,黄勇的打假从程序上看没有任何问题,不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因为他是购置商品的消费者索赔,电视台对虚伪广告是负有连带义务的。他们公司的律师曾数度为此类行为索赔,从未有司法机关来找他们公司追责。

  王海指出,个体打假和公司打假没有层级高低之分。个人打假服务的是国家和民众利益,公司打假服务的是企业。很多人以为黄勇的收益高,其实是“薄利多销”,黄对每家电视台的索赔只有几千元,远远低于他所知的其他一些个人购物打假所得。

  “春节前我们公司的律师还调解了一个案子,有消费者购置了七八万元的不合格服装面料,索赔的金额是15万元。”他说,最高的一个单个案件索赔金额就达400万元。

  在他看来,现在索赔案件涉及金额越来越高与全部制假环境的变更有关:以前制假多为小厂小贩,现在更多是大企业,以制造概念或偷换概念等方法来实施,伤害更大,消费者更难应对。比如某大公司以家兔毛冒充獭兔毛制作服装销售,利润高达数倍。消费者打假索赔的比例和金额同样也在上升。

  当然,也有大企业壮大的公关才能让一些打假者被抓的事件发生,但很多案子都被检察院退回来了。黄勇获刑是极为罕见的事情。

  律师罗秋林表现,从他代理或者熟习的几个典范案例来看,职业打假人的处境其实很为难。现实中,相对强势的经营者会利用司法机关歪曲法律来打击打假人,保护自身的非法利益。

  对于一些网民质疑黄勇打假获利过多,初衷非为公益的议论,王海说,这是一个误区,要求职业打假人的行为都是学雷锋,舍身为民众,是理想状况。“像滥用添加剂的蜜饯厂,被索赔了200万元,它确定对添加剂的问题有切身认识了。这不是促进了民众的福利吗?”

  他以为,黄勇案中数百个电视台集体失范的情形表明,仅有官方的维权机构无法禁止此类事件。缺少真正能代言消费者利益的组织是当前国内消费维权矛盾的症结,也是应沉思的问题。国内现存维权的主要障碍是消费者缺少组织资源无法行使话语权,无疑会落下风。企业违法成本极低会导致其发展路径变形,甚至恶化整体环境。

  以“行政打假”而著名的职业打假人孙开俊则指出,错综庞杂的环境中,一些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有的仍然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的打假公司。职业打假人至今没有一个真正法律认可的合法专业身份。这些社会监督的志愿者,以打假养打假的生存方法,其原因更应沉思。如何将民间打假尽快立法,纳入法制轨道和监管领域,让职业打假人有一个法律认可的专业身份,而非艰苦地存在,这对于改良国家管理和大众福祉都是多赢的举措。

  南华大学教授罗万里也表现,黄勇职业打假案中显示,公益事业要尊敬公民个人自发性的权利寻求,要充足施展社会功效,让人民的自觉护法行动,推进和促进国家公权力法律职能的施展。这也是当前社会管理应当研究的重大课题。

  他建议,在立法上,应当斟酌树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国家补偿制度或社会补偿制度。在司法上,对公益类涉及犯法的案件于宪法上切实尊敬公民基本权利,于刑法上切实考量社会伤害性予以法益权衡。

  本报长沙2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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