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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双公示制度--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04

  中图网2月22日天津消息(记者丁晓兵)继昨日天津政务网发布“津十条”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后,记者从今天(22日)上午天津市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处发布的信息中获悉,领土房管部门已按调控细则精力,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房销售价格双公示制度,上调销售价格要重新备案公示。

  据了解,天津市领土房管局为进一步增强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持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安稳健康发展,依照国务院国发10号及天津市津政发2号文件精力,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看法的通知》(津领土房市〔2011〕46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领取新建商品房销售允许证时,必需在《新建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填报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并在销售现场公开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天津市领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时,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单价。房屋销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对销售单价上限进行上调,需将调整后的销售价格重新向天津市领土房管局备案,并重新在销售现场和综合信息网上公布。

  据介绍,该《通知》还规定对未依照规定公布房源信息以及高于公示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或发布虚伪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对外售房。

  天津实施商品房销售价格双公示制度上调销售价格要重新备案公示,有望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调价格的随便性,维护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安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