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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静海县检察院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中国国情
2011-04-04

  本报讯(记者朱建军 通信员王秀汉)为防止“另案处置”案件变成不处置案件,天津市静海县检察院先后出台多项措施,规范监督“另案处置”涉案人员工作机制。2008年以来,该院对公安机关“另案处置”的涉案人员396人进行跟踪督办,已批准拘捕132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9人。

  早在2008年,静海县检察院就开端增强对“另案处置”案件的监督工作。2009年3月,该院制订了《对提请拘捕案件中“另案处置”人员的监督方法》(下称《监督方法》),并于同年7月出台《监督“另案处置”案件内部联系配合工作制度》(下称《工作制度》)。在树立《“另案处置”人员信息台账》的基础上,他们还在局域网上树立《“另案处置”人员信息库》,实现了有关科室之间的信息共享。

  为全面、精确控制“另案处置”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形及处置结果,防止“另案处置”案件成为不处置案件,《监督方法》中还规定了树立“另案处置”说明制度,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呈捕案件时,对“另案处置”情形供给详细说明资料。此外,《监督方法》还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监督职责,监督时应遵守哪些原则和程序,都进行了详尽规定。该院制订的《工作制度》使院内部形成了监督工作合力:侦察监督与公诉、监所、控申部门信息共享,公诉、监所部门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控制侦监部门制作的“另案处置”及在逃人员信息,将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或作出其他处置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发现“另案处置”不当须要立案监督或追捕的情形,及时移送侦监部门依法立案监督或追捕;控申部门在信访接待中,发现被“另案处置”不当的信息也及时向侦监部门移送,由侦监部门审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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