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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银行大厅滑倒受伤 银行拒不提供录像被判赔--中国国情网
2011-04-06

  本报四平讯(记者  樊亮)  女子称,在银行大厅内滑倒受伤;银行称,不存在此事,但拒不供给当天的监控录像。官司打到了法庭上,银行被判赔偿。

  起诉 银行大厅滑倒受伤索赔

  公主岭市民王某上诉称,2010年3月18日上午,她到某银行公主岭支行为自己和家人交纳社保金。在大厅一张桌子上取笔书写密码时,脚下突然一滑单腿跪倒在地上。她低头一看,原来是踩到了被人带进来的冰雪。

  王某称,她当时认为腿痛得厉害。这时,同事王某某过来问她怎么了,她怕同事笑话,就说:“没什么,地滑摔了一下。”她忍痛在窗口办理手续后,打车去了医院。经医生检查,她的髌骨骨折,住院接收手术治疗。

  王某称,事后,她到银行讨说法,但银行不承认存在此事。无奈,她将银行告上法庭,以对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致使自己遭到人身伤害,要求对方支付其医疗费5085.50元,二次手术费4000元,误工费7508.70元,护理费5350元,交通费135元,伙食补贴费250元,必要营养费1500元,并要求对方承担全体诉讼费。 

  应诉 谢绝出示当天监控录像

  公主岭市法院在审理进程中,银行提出,王某所诉没有事实依据,只是她的一面之词,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真实性。银行称,当天,在大厅内没有发现有人摔倒或有其他异常情形发生。王某于10时50分在银行办理完业务直到11时36分到医院挂号,其间发生什么情形没有人知道;假设王某是在银行内摔倒受伤,那么其本人也应承担主要义务,理由是在雪天里防滑是每个人的必定心理,也是应有的小心性,王某摔倒与其自身行为不当有直接关系,因此其应承担主要义务。而银行在营业大厅明显位置摆放了写有“当心地滑、防止摔倒”的警示牌,已经尽到了提醒业务,不应再承担相应的义务;银行与物业公司签署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责该行的保洁工作,如王某确系在大厅摔倒且因地面积雪未扫清导致,此结果也是物业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上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一切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辩称,保洁人员随时保洁,3月18日没有下雪,银行的大厅及门外的积雪随时清算。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是在银行大厅摔伤的,所以他们不赞成承担王某的经济损失。

  此案的重要证据应在监控录像里,但银行却谢绝出示监控录像,且未提出正当的理由。

  判决 银行承担90%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以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如果对方当事人主意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意成立。”由于银行持有当日其营业大厅全天录像材料而拒不供给,而且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因此,对王某当天在该银行营业大厅摔倒致伤的主意推定成立。

  由于银行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责任致使王某遭遇人身伤害,因此,应对王某受伤承担主要赔偿义务。王某在此进程中未尽谨严责任,对自己受伤应承担次要义务。物业公司虽与银行签有协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应承担赔偿义务。银行可另行主意权利。

  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505.5元,护理费277.2元,伙食补食费250元,误工费1694.35元,交通费10元,合计6737.05。因原告所要求营养费没有明确医嘱,法院不予支撑。另外其恳求的二次手术费因未向法院供给相干证据,可待发生后另行告知。

  法院判决,银行赔付王某经济损失6737.05元的90%即6063.35元,王某自行承担损失的10%即673.70元。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平市中级法院。

  四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清晰,使用法律正确。银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上诉,保持原判。SourcePh">

(编辑:SN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