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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吉林省将上调失业保险金--中国国情
2011-04-03

  本报讯(记者艾灵)为了应对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生活的影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遵守“失业保险金尺度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尺度”的原则,经省政府审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目前吉林省执行的失业保险金尺度,是2009年调整的,最高档为420元/月,最低档为220元/月。

  从2011年1月1日起,吉林省最高档失业保险金尺度最低掌握线上调为574元/月,是最低工资尺度的70%,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尺度的188.2%,进步幅度为36.7%。

  最低档失业保险金尺度最低掌握线上调为340元/月,是最低工资尺度的50%,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尺度的188.9%,进步幅度约54.5%。

  吉林省各市(县)结合实际,依照省政府审定的失业保险金尺度最低掌握线,可上调档位肯定当地失业保险金尺度,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相干链接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根据《吉林省失业保险方法》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的;

  (二)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实行缴费责任满一年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医疗补贴、生育补贴、丧葬补贴和抚恤补助等失业保险待遇,减撤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实行失业保险缴费责任的累计缴费年限肯定。(详见右表)

  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尺度

  满1年不足2年的3个月

  满2年不足3年的6个月

  满3年不足4年的9个月

  满4年不足5年的12个月

  满5年不足6年的14个月

  满6年不足7年的15个月

  满7年不足8年的16个月

  满8年不足9年的17个月

  满9年不足10年的18个月

  10年以上的

  从第10年开端,累计年限每增长1年,增长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