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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的热点问题--中国国情手册
2011-09-08

起草理念·利益衡量·农村妇女保护
——专家解答婚姻法[HunYinFa]司法解释(三)有关热点问题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HunYinFa]〉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近日,针对该司法解释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HunYinFa]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HunYinFa]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

    起草理念:增加可操作性 统一执法标准

    问:有人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并非仅仅是财产[CaiChan]关系,但婚姻法[HunYinFa]司法解释(三)中的多个条款都是基于《物权法》和《合同法》相关条文作出的规定[GuiDing],这种将规范财产[CaiChan]关系的法律作为婚姻法[HunYinFa]司法解释(三)起草基础的做法是否合适?婚姻法[HunYinFa]司法解释(三)的起草理念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CaiChan]关系的法律虽然有《婚姻法[HunYinFa]》和《继承法》,但《物权法》是调整家庭财产[CaiChan]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婚姻法[HunYinFa]》对家庭财产[CaiChan]关系的规定[GuiDing]相对简单和原则,而《物权法》在关于公民个人财产[CaiChan]权和共同财产[CaiChan]权方面的规定[GuiDing],都比《婚姻法[HunYinFa]》的规定[GuiDing]更为详尽和更加具体。《物权法》诸多规则构筑了夫妻共同财产[CaiChan]制的坚实基础,很大程度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CaiChan]权利,维护了交易稳定和社会安定。《婚姻法[HunYinFa]》是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但其毕竟与《物权法》一样,同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HunYinFa]》中的夫妻财产[CaiChan]制应与《物权法》、《合同法》中的基本规则保持一致。这次婚姻法[HunYinFa]司法解释(三)正是夫妻共同财产[CaiChan]的物权规则在审判实务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成《物权法》和《婚姻法[HunYinFa]》之间的有效贯通。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GuiDing]:“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GuiDing]。”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HunYinFa]》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GuiDing]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许多学者都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CaiChan]内容的身份合同,对于夫妻之间关于财产[CaiChan]问题的约定以财产[CaiChan]关系为内容,仍然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HunYinFa]》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GuiDing]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婚姻法[HunYinFa]司法解释(三)有关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规定[GuiDing],也是因为《婚姻法[HunYinFa]》缺乏具体的规定[GuiDing],而依照《合同法》赠与一章的有关规定[GuiDing]精神处理比较公平。

    婚姻法[HunYinFa]司法解释(三)的起草理念就是,准确适用《婚姻法[HunYinFa]》,在其缺乏具体规定[GuiDing]时,参照有关《物权法》、《合同法》等的规定[GuiDing]精神,尽量增加解释的可操作性,统一执法标准。

    利益衡量:全面理解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 不机械适用不割裂开来

    问:有人认为,根据《解释》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GuiDing],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解释》是否忽略了客观存在的男女差别,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还有人认为,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是否很不公平?

    答:从媒体反馈的情况来看,有些民众对婚姻法[HunYinFa]解释(三)的规定[GuiDing]存在误解,有人认为该解释对弱势群体的女方保护不力。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HunYinFa]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GuiDing]精神,不能机械地适用,更不能割裂开来。

    其实,最高法院历来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HunYinFa]司法解释(一)中,例如第17条规定[GuiDing]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CaiChan]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CaiChan]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27条专门规定[GuiDing]了离婚时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体现了对妇女的法律保护。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HunYinFa]司法解释(二)也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第11条规定[GuiDing]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CaiChan]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aiChan],实际生活中多数是丈夫一方用个人财产[CaiChan]进行投资办公司等,这样规定[GuiDing]显然有利于保护妻子一方的利益;第28条关于夫妻一方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GuiDing],也是专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而制定的。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HunYinFa]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GuiDing],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定[GuiDing]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CaiChan]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GuiDing],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CaiChan]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同时第10条第2款明确要求按照婚姻法[HunYinFa]第39条第1款的规定[GuiDing],即根据财产[CaiChan]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更充分地体现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关于有人认为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不公平的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女方如果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CaiChan]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CaiChan]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婚姻法[HunYinFa]解释(三)第7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便于法院实际操作,更多考虑的是中国国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而且一般不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子没有子女配偶的份,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GuiDing]对防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去年底婚姻法[HunYinFa]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老年人发表意见,呼吁明确规定[GuiDing]给子女买的房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CaiChan]。

    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离婚房产按婚姻法[HunYinFa]有关规定[GuiDing]处理

    问:有人认为,农村女性结婚时房产通常由男方解决,产权也归男方所有。一旦离婚,女性将与房产无缘,如果娘家住房困难,离婚后的农村女性便无栖身之地。与城市家庭不同,农村家庭中通常没有汽车、投资等财产[CaiChan],最大的财产[CaiChan]就是房产,如果离婚时女性无法分得房产,只能“净身出户”,这对农村女性而言极不公平。

    答:这次婚姻法[HunYinFa]司法解释(三)是针对近年来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规定[GuiDing],并未涉及农村妇女离婚时的房产处理问题,一部司法解释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在农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买房等商品房买卖情形,一旦夫妻出现离婚,房产的处理按照婚姻法[HunYinFa]有关规定[GuiDing]处理。婚前财产[CaiChan]个人所有,婚后财产[CaiChan]夫妻共有,这是2001年婚姻法[HunYinFa]确定的基本原则。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离婚时就判归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所建,在离婚时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财产[CaiChan]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