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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拟出台法规:国有企业高管不得擅自兼职--中国国情手册
2011-07-05

    针对当前一些国企高管身兼数职、领取多份薪酬问题,山东近日拟出台法规,规定国企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QiYe]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也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山东省企业[QiYe]国有[GuoYou]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国有[GuoYou]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QiYe]管理者。如果没有经过国有[GuoYou]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GuoYou]独资企业[QiYe]、国有[GuoYou]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QiYe]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在兼职企业[QiYe]领取兼职报酬。

    同样,如果没有经过国有[GuoYou]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GuoYou]独资企业[QiYe]、国有[GuoYou]独资公司、国有[GuoYou]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QiYe]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此外,国有[GuoYou]独资企业[QiYe]、国有[GuoYou]独资公司和国有[GuoYou]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还要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GuoYou]独资企业[QiYe]和国有[GuoYou]独资公司再出资企业[QiYe]中的全资、控股企业[QiYe]的主要负责人,也要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国有[GuoYou]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记者 刘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