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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医保门诊统筹等下发意见--中国国情网
2011-06-15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 徐博)记者14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该部近日下发了《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MenZhen]统筹[TongChou]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

    《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MenZhen]统筹[TongChou]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尚未开展居民医保门诊[MenZhen]统筹[TongChou]的地区,要抓紧出台相关政策,尽快启动实施;已开展居民医保门诊[MenZhen]统筹[TongChou]的地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

    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累计门诊[MenZhen]医疗费较高的部分,可以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对于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MenZhen]医疗费用,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原则上不支付。

    门诊[MenZhen]统筹[TongChou]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MenZhen]医疗费用,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困难地区可以从纳入统筹[TongChou]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MenZhen]大病起步逐步拓展门诊[MenZhen]保障范围。门诊[MenZhen]统筹[TongChou]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避免变成福利补偿。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根据基金收支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探索总额预付办法。

    门诊[MenZhen]医疗费用的支付,要结合居民医保门诊[MenZhen]统筹[TongChou]的普遍开展,适应基层医疗机构或全科医生首诊制的建立,探索实行以按人头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

    住院及门诊[MenZhen]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要结合医疗保险统筹[TongChou]基金支付水平的提高,探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

    各地在改革中要按照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适当调整政策,合理确定个人费用分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