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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定罪量刑--中国国情
2011-06-14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司法解释,对破坏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设施等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做出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全国仅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件就发生5000余起,破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案件1000余起,盗割无线发射台(站)天馈线、地网线案件700余起。其中,盗割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缆线案件十分突出,有些案件盗窃价值虽然不大,但却造成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停播等重大事件,影响恶劣。

    为切实维护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设施运行安全,保障国家新闻信息特别是公共安全信息传输畅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设施行为的种类,具体包括: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行为造成以下情形,以破坏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建筑、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设、施工作业中损毁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设施的问题非常突出。实践中因种种原因,此类行为的责任人往往没有受到依法追究。鉴此,《解释》第四条专门规定了对建设、施工人员实施损毁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设施行为的处罚原则。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设施的行为以及盗割广播电视[GuangBoDianShi]缆线的行为怎样定罪量刑都予以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