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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将立法严控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中国国情手册
2011-06-08

    新华社上海6月8日电(记者 仇逸)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7日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ShiPin]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其中特别增加了有关食品[ShiPin]添加剂使用的条款,明确食品[ShiPin]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ShiPin]添加剂的使用。

    草案修改稿规定,食品[ShiPin]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ShiPin]添加剂的,应当按照食品[ShiPin]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ShiPin]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食品[ShiPin]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ShiPin]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ShiPin]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管。

    此外,食品[ShiPin]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ShiPin]进行登记。鼓励食品[ShiPin]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ShiPin]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ShiPin]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

    上海还拟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ShiPin]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ShiPin]生产经营者食品[ShiPin]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ShiPin]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ShiPin]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加强整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