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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绍晔委员:残疾人就业歧视侵害社会公平正义
2011-03-08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吕晓宇)“一些有残疾的大学毕业生虽然完全符合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却被拒绝录用,一些残疾人[CanJiRen]在单位公开招聘合格后被取消录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薄绍晔认为,就业歧视侵害了残疾人[CanJiRen]的就业权利,也损害了法律权威,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薄绍晔说,我国有8300万残疾人[CanJiRen],许多残疾人[CanJiRen]在工作岗位上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就业促进法》、《残疾人[CanJiRen]保障法》、《残疾人[CanJiRen]就业条例》中都有保障残疾人[CanJiRen]就业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CanJiRen]就业。而且,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纠正了社会上“身体健康”与“无残疾”画等号的错误观念,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身体健康”改为“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从而为残疾人[CanJiRen]进入国家机关消除了障碍和误区。

    薄绍晔说,按照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人员总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CanJiRen]就业,但是实际安置残疾人[CanJiRen]的比例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比例。有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未公开招录甚至抵制招录残疾人[CanJiRen]。一位右手残疾的硕士毕业生在某单位实习数月,完全符合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在这个招录考试综合成绩名列第一的情况下,却被当地人事部门以“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为由拒绝录取。一位肢体残疾人[CanJiRen]参加某单位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通过了考试,体检合格,在上班一个月后单位以他有残疾为由,要求他再次进行体检,并因残疾取消录用。

    每年有近万名残疾学生从普通高等院校和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毕业,他们当中不乏学业优秀者,也具备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能力和条件。薄绍晔建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理应成为贯彻执行法律的典范,带头安排残疾人[CanJiRen]就业,带动社会各界形成尊重和保障残疾人[CanJiRen]劳动权利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拒不安排残疾人[CanJiRen]就业,或者在招录过程中歧视残疾人[CanJiRen],应当追究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行政责任,切实保障残疾人[CanJiRen]的就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