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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引入刑事和解机制 积极地化解社会矛盾
2011-02-25

    新华社成都2月25日电(记者 苑坚)四川省检察机关为深入推进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引入刑事和解机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取得良好效果。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25日介绍说,在我国,刑事和解是指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的主持下,在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的前提下,双方就加害人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使加害人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双方达成和解的协议之后,被害人对案件的刑事部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司法机关因而对加害人采取较轻的处理措施或判处较轻的刑罚。

    张晓勇举例说,2010年1月至10月,四川检察机关在1340件刑事案件中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和解成功1092件,有996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获得经济赔偿,1092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对526名犯罪嫌疑人作非犯罪化处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恢复。同时,通过刑事和解这样一个心理矫正过程,使犯罪人真诚悔罪,加速了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减少了社会对抗,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防止刑事和解滥用,四川检察机关将刑事和解的准用案件范围确定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附加刑的轻微刑事案件;扩大适用的范围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适用。

    张晓勇介绍说:“只有具有明确、特定的被害人的案件才能适用刑事和解。有些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例如侵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侵害公众利益的案件,侵害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利益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贪污贿赂案件等。”

    刑事和解中,经济补偿是一个重要内容。为防止出现“花钱买刑”的问题,提高社会公信力,四川省检察院建章立制,着重规范了刑事和解中告知、和解、审查三项程序,确保当事人合法自愿地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由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各司其职,层层把关。此外。检察机关还在和解中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与刑事和解案听证、评议,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张晓勇说:“和解成功后,还要严把督查关。案件质量督察办公室每月对刑事和解案件逐案督察,既要求在检查机关中立的原则下,依法和解,又要求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刑事和解‘四书’齐全。为防止司法腐败,纪检监察部门还定期对刑事和解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办案人员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执法作风、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廉洁。”

    为提升刑事和解办案效果,四川检察机关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量刑建议、被害人救助、释法说理等相结合,不断创新工作新方法。例如,为将刑事和解与刑事审判有效对接,对于和解后仍需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在推动刑事和解工作过程中,积极探索被害人救助工作,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和解前,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并充分释明刑事和解相关政策和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和解中,适时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促使双方明明白白和解。

    张晓勇表示,刑事和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新刑事司法制度,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还需要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