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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1.5%
2011-02-25

    新华社南宁2月25日电(记者 程群)《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与培训补助、职业康复补助、农村残疾人生产补助、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支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支出。

    针对残疾人就业难问题,《办法》规定了给予就业补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给予免费或者优待就业培训;优先安排或者推荐就业;集中安排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瞿佳兵说,广西共有各类残疾人337.5万人,残疾人就业困难问题十分突出。据统计,城镇残疾人就业率只有27.59%,由于就业困难,残疾人的生活更加艰难,特别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怀和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