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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五部委办联合通知禁止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中国国情网
2012-05-13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通知,制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
经国务院赞成,五部委办于去年6月1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算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集中开展了清算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工作。近期,五部委办在清算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对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采用行政措施转成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问题未提出整改看法,个别地方还以搭建公路建设融资平台为由,继续进行违规转让或变更收费权属。为此,五部委办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制止以体制调整、资产重组、有利融资等名义,违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包含在建或已批复可研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还贷公路,下同)转为经营性公路,随便变更政府还贷公路属性。
据介绍,经营性公路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投资建设或者按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方法》,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必需严厉依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采取招标投标方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转让国道(包含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应该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该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赞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收费公路专项清算工作,尽快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并限期组织实行,确保政府还贷公路属性归位。
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为经营性公路后,已进步收费尺度或延伸收费期限的,要恢复原收费尺度和收费期限;对已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在建设进程中转为经营性公路并确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重新批准。
三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该依照政事离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标的法人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但要兼顾部署公路建设资金,严厉掌握债务规模,防备金融风险。
四是各地要对本地区所有经营性公路进行全面排查,涉及违规转让或变更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属的,要依照收费公路专项清算工作及通知的相干要求,抓紧实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继续违规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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