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国情 > 今日国情 > 今日行业 > 交通 >

往届回顾

2008版中国年鉴

入编邀请更多>>

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月1日起施行--中国国情网
2012-0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简称《条例》)2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实际中涌现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伪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细化、完美了相干规定,以保障公开公正公平,预防和惩治腐烂,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根据《条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调和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

细化规定 防止“明招暗定”

  《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位置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应该公开招标。但如果项目技术庞杂、有特别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时,可以邀请招标。

  针对搞虚伪招标、“明招暗定”的问题,《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规行为包含: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供给有差异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历、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标具体特点和实际须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实行无关;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事迹、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历审查或者评标尺度;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给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情势或者组织情势等。

明确执法依据 防止串通投标

  《条例》在重申制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况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格惩治这类违法行为供给更明确的执法依据。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商定中标人等情况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情况,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漏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等情况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签署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实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该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

  国家实施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尺度和管理方法。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别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该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干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法肯定。

制止公权干预 严惩违规行为

  《条例》完美了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有这些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必定期限内的投标资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法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情节特殊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撤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历,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标评标;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