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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渤海区域四省市建立海上应急处置合作机制--中国国情手册
2011-05-28

  5月20日至21日,我国首届黄渤海区域海上应急处理合作联席会议在大连市召开。黄渤海沿线13个城市的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并签订《黄渤海区域海上应急处理合作协定》,正式树立了我国黄渤海区域海上应急处理合作机制。国务院应急办主任陈建安,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局长宋家慧,辽宁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富春,大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肖盛峰出席会议并致词。

  根据签订的《合作协定》,黄渤海区域海上应急处理合作联席会议首届成员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辽宁省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大连市等13个黄渤海沿线城市。《协定》提出了树立合作机制的五项措施:一是树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合作须要,原则上每年环绕一个主题,举行一次黄渤海区域海上应急处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区域内海上应急处理合作重大事项,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二是设立联席会议秘书处。具体事务由联席会议主办方的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承当,秘书长由联席会议主办方应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三是树立部门、专业指挥部之间的连接、沟通和落实制度。在各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调和各市专业部门间的对接落实,制订部门间详细的应急管理合作协定。四是设立专题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五是树立海上应急处理工作交换制度。开展多情势、多渠道的工作交换。

  陈建安在会上指出,辽宁、天津、河北、山东四省市此次召开黄渤海区域海上应急处理合作联席会议、树立13个城市间海上应急处理合作机制,标记着全国区域应急处理合作机制进一步增强,也标记着黄渤海区域海上应急处理管理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