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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十年初步形成覆盖全国汽车租赁服务体系--中国国情网
2011-04-29

  日前,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今后五至十年,我国将初步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经营主体多元、网络笼罩全国、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尺度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汽车租赁业的需求。

  据了解,我国汽车租赁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近年来发展敏捷,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汽车租赁车辆十多万辆、产值140多亿元,汽车租赁业出现由中东部向西部地区、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扩大的趋势。但是,我国汽车租赁业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在发展进程中还存在着政策法规不完美、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方法和管理水平落伍、经营行为不规范、品牌化发展不足、网络化程度低、技术力气软弱等问题。

  《通知》指出,今后五至十年是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时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实行汽车租赁管理职责,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示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撑力度,增强行业管理,推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一是树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制订汽车租赁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纳入道路运输法规体系,树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进汽车租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加快制订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各地要在增强调研、摸清情形的基础上,制订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汽车租赁业可根据各种运输方法规划建设的枢纽站场,布局汽车租赁网点。

  三是引导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各地要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勉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树立全国或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各地不得实施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自有车辆在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各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简化程序,供给良好服务。

  四是增强汽车租赁管理。汽车租赁车辆应该取得有关合法资历证件,并随车携带。汽车租赁车辆应该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汽车租赁企业应该与承租人签署车辆租赁合同,供给符合技术尺度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汽车租赁企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五是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勉励汽车租赁企业发展多种服务模式,勉励与交通运输企业、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等开展合作,增长服务网点,满足休闲、商务、会展、通勤、婚庆等不同的个性化出行需求。借鉴国际成熟的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相互间代办业务、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勉励运用卫星定位、导航等先进技术,进步汽车租赁服务水平。

  六是发明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地要增强指导和调和,支撑汽车租赁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行业及汽车产业链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完美消费者诚信体系,加强企业发展才能,下降企业经营风险。增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调和,严格打击欺骗租赁汽车等犯法行为,积极辅助汽车租赁企业解决丢车法律义务、租车方交通违法义务认定等实际问题。

  七是增强汽车租赁市场监管。各地要加快制订汽车租赁服务质量尺度,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比工作,逐步形成优越劣汰的市场机制。增强汽车租赁服务监督,推行汽车租赁示范合同,促进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打击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支撑行业协会施展桥梁纽带作用,增强行业自律,为企业供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