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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转发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 购卡实名登记--中国国情网
2011-05-28

  从中国政府网获悉,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烂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看法》,看法要求树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购置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置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实名登记。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殊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情势的商业预付卡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看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烂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看法》已经国务院赞成,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看法

  人民银行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预防腐烂局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须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敏捷。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范特点,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处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置商品、服务的单用处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方便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施展了必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背财务纪律、缺少风险防备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捣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烂行为。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正财经纪律、防备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看法:

  一、明确职责,增强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厉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增强对多用处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美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固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处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处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订行业尺度,适时出台管理方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置,是防备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需进一步树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树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置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置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法购置,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法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严厉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需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增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伪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增强财务管理,严格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三、坚决治理,防贿促廉

  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急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需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明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收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f。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正查处。

  四、防备风险,维护权益

  增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备金融风险的重要手腕,必需引起足够看重,进一步完美工作机制。多用处预付卡发卡人接收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须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处预付卡发卡人必需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寄存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署存管协定,接收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形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增强对多用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用有效措施,增强对单用处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备资金风险。

  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领卡内残值,便利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供给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格打击侵占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干消费提醒,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形庞杂,规范整理的任务十分艰难。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树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增强调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