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国情 > 今日国情 > 今日省情 > 重庆 >

往届回顾

2008版中国年鉴

入编邀请更多>>

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重庆规定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最高可判死刑--中国国情手册
2011-06-16

  本报记者徐伟本报实习生李春光

  “关心民生、依法从严、公平高效”。今天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确立法院系统审判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十二字方针”。

  重庆高院有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明确表现,要进一步加大对伤害食品药品安全犯法被告人的财产刑实用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腕,坚决遏制通过伤害食品药品安全犯法攫取暴利的动机,剥夺再犯才能。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6月,重庆法院共受理涉食品、药品犯法案件5件8人,现已审结3件5人。

  依法从严从重处分

  重庆高院近日正式出台了《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看法》。看法共10条,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的施展等方面,对遏制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法行为提出了相干看法。

  看法指出,实行伤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伤害食品药品安全犯法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占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法的,要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对伤害食品药品安全犯法的累犯、惯犯、共同犯法中的主犯,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销售金额宏大的,要依法从重处分;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全方位供给司法保障

  看法提出,对食品药品安全要供给多层次全方位的司法保障。除了最严重的犯法行为,还有大批的民事侵权及行政违法行为伤害食品药品安全。人民法院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不仅要治“重”,严惩刑事犯法,还要求“全”,依法规制民事侵权及行政违法行为。

  重庆高院有关负责人指出,综合应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及强迫执行手腕,全方位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法院的特有手腕。在民事审判方面,强调平等保护与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结合,制裁侵权行为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结合,保障诚信合法经营者与惩戒违法经营者的结合。行政审判方面,强调在依法支撑合法食品药品卫生监管行政行为的同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

  严打食品犯法“保护伞”

  看法强调,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严厉依照刑法规定以食品监管失职罪追究刑事义务;对因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分。

  据介绍,重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以来首例刑事案件——“毒血旺”案于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鉴于此案生产、销售‘毒血旺’时间长、数量大、销售区域广,法院对被告人郑礼桥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进行了顶格判处,无论自由刑还是罚金刑按照的都是按最高尺度,充足体现了依法从快、从严判处的精力。”这位负责人说。

  本报重庆6月15日电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举 | 今日微博热门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体或部分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