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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中院去年刑案证人出庭率仅0.32%--中国国情
2011-06-14

  本报记者徐伟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现实中到底有多难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需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解人双方的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干成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该依法处置。”据此,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确立了控辩式的审判方法,要求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辨明在法庭,罪恶确认在法庭。

  但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相当广泛。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该院辖区共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2796件4048人,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12件13人,证人出庭率为0.32%。

  据悉,在我国证人出庭率广泛偏低,一般在5%左右,证人出庭难涉及地区广,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地,几乎所有地区都存在证人不出庭现象。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宏大难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

  “证人不出庭作证,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使抗辩式庭审方法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公开、争辩原则难以在法庭上贯彻,伤害诉讼的正当程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卢君告知记者,不仅如此,证人不出庭作证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导致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原则无法落实,最终严重地伤害了司法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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