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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溪鱼老大涉恶获刑5年 渔政执法队长被撤--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26

  中图网重庆4月25日电(银雪 吴丹 姚彧)记者25日从重庆奉节县法院获悉,重庆巫溪“鱼老大”涉恶案一审宣判,“鱼老大”张德康犯挑衅滋事、强制交易、损坏生产经营罪等获有期徒刑5年;巫溪县农业局渔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刘祖荣损坏生产经营罪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分,现已被免职。

  重庆巫溪烤鱼驰名重庆市内外,巫溪当地也大力发展鲜鱼养殖业作为该县支柱产业之一。张德康系定坤绿色食品有限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水产品养殖、批发、销售等。其公司除在巫溪、梁平等县拥有养殖场外,还在巫溪水产品市场拥有多个鱼池,是当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检方诉称,2005年以来,张德康为垄断巫溪县的鲜鱼市场,先后纠集张德香、杜方伦、孙芳付等人在巫溪县老县城农贸市场、凤凰镇、塘坊乡等地大肆实行挑衅滋事、强制交易、损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法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个称霸一方的恶权势犯法团伙。

  据了解,张德康等人主要采用与多名鲜鱼经营者签署联营协定并在协定中规定经营户必需销售定坤水产鲜鱼的手腕,以达到完整掌握鲜鱼市场的目标。当部分经营户从外地运输鲜鱼进入销售市场时,张德康等人便以各种借口制造事端,多次无故对经营者或者其他相干人员实行殴打,损坏车辆,故意拦阻运输鲜鱼的车辆,拖延时间以达到让鲜鱼死亡。

  此外,检方还指控刘祖荣身为渔政执法大队队长构成损坏生产经营罪的共犯。检方称,刘祖荣向被害人李兴龙征收检疫费拖延鱼车运输时间造成鲜鱼死亡的行为,是为张德康损坏生产经营予以辅助,构成损坏生产经营罪的共犯。

  庭审中,昔日“鱼老大”在庭审进程中几度泣不成声。争辩焦点主要集中在,是挑衅滋事罪及损坏生产经营罪或民事合同纠纷、是必定组织性的恶权势违法犯法还是一般共同犯法、是损坏生产经营行为还是合法渔政执法行为等。

  法院审理以为,张德康等人犯法行为具有显著的公开性和暴力性,捣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刘祖荣具有收取检疫费的主体资历,但并不能证明其故意拖延鱼车运输时间,造成鲜鱼死亡的行为系正当的执法行为,依法判处张德康执行有期徒刑5年,其余人员分获有期徒刑10个月至2年不等,刘祖荣犯损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分,现已被免职。

(编辑:SN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