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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碗妹被厨师一脚踢进开水桶烫成7级伤残--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22

  餐馆厨房里,年青厨师一时性起,飞起一脚踹向洗碗妹,致其跌坐在开水桶中,造成7级伤残。这起员工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餐馆老板是否也应承担必定义务?近日,万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由肇事厨师杨某和餐馆老板张某,连带赔偿伤者14万余元。

  肇事厨师跑了

  来自奉节县的宋发珍,2008年9月初,经人介绍来到万州一家餐馆打工。

  2009年1月21日,正值隆冬。当天上午11时许,厨师杨某到洗碗间拿盆子时,失手将盆子砸到了正在洗碗的宋发珍身上,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年青气盛的杨某,一脚踢向宋发珍胸部。宋发珍头部撞墙后,又一个趔趄,跌进身后滚烫的开水桶,顿时,腰、背、臀、双大腿以及右手等处被烫伤。

  餐馆老板张某将宋发珍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及生活费1.4万余元。而肇事的厨师杨某逃得无影无踪。

  状告老板索赔17.6万

  经过3个月的治疗,宋发珍出院,司法鉴定她属于7级伤残。

  因为皮肤受损,宋发珍至今汗液等分泌物排泄不畅,一遇高温,她就忍不住在门棱或墙角上摩擦止痒。宋发珍曾找到餐馆老板协商赔偿,但无果,便委托律师,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厨师杨某和餐馆老板张某连带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7.6万元。杨某在逃,没有出庭应诉。

  餐馆老板大呼冤枉。他表现,宋发珍是与杨某发生纠纷时,被踢进开水桶中的,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雇主不应当承担义务。

  厨师老板连带赔偿

  万州区法院审理以为,宋发珍和杨某均系张某的雇员。杨某在拿盆子时失手将盆子砸在宋身上,应该认定双方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争执;杨某将宋踢到开水桶中的行为,也与雇佣行为有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干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伤害的,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义务。鉴于宋发珍对引起纠纷也有必定义务,应该减轻两被告的义务。

  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确认约17.7万元。减除餐馆老板已支付的1.4万余元,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张某连带赔偿宋发珍14万余元。

  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杨某投案自首,3月15日被判刑10个月。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信员 杨娇

  员工上班惹祸

  雇主难脱干系

  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召奎解释,相干司法解释中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如果雇员的行为超越授权范围,但其表示情势是实行职务或与实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增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否则,员工惹了祸,雇主要担责。”刘召奎律师提示。

(编辑:SN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