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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向情敌泼硫酸致其严重烧伤获死缓--中国国情网
2011-04-14

  重庆晨报讯 (记者 李澜 通信员 杨君相)男友与其他女子有“地下情”,女友李光华非常气愤,趁情敌不备,往她脸上身上泼硫酸,导致情敌三级伤残。昨日,市三中院判决:被告人李光华因犯故意损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毕生。

  徐娟与刘强均系南川人,1998年,徐娟经朋友介绍与刘强认识,一年后同居。2008年,徐娟到主城工作,刘强在徐娟走后不久与当地另一女子李光华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于2009年7月同居。后来,刘强与李光华的情人关系被徐娟发现。

  去年5月18日22时许,李光华在刘强家见到徐娟,遂与徐娟、刘强发生口角。李光华很气愤,以为刘强诱骗她的情感,在与她耍朋友期间又把以前的旧情人喊回来,联想到徐娟与刘强在一起时,时常在她面前趾高气扬,于是产生报复徐娟的想法。

  次日清晨1时许,李光华将硫酸倒入茶杯中,趁徐娟不备,泼向徐面部,致使徐娟头面部、躯干、四肢严重烧伤。后经鉴定,徐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并造成徐娟眼部、面部、颈部三处三级伤残;鼻部、全身皮肤两处七级伤残;右上肢两处八级伤残。同日12时许,李光华到南川公安局投案,供述其作案事实。

  法院审理以为,李光华用泼硫酸的手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害罪。鉴于李光华有自首情节、其亲属又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光华当庭表现不上诉。(除被告为真名外,其他人均为化名)

(编辑:SN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