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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定为每年10月1日至31日征收1次--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04

  中图网1月27日电 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重庆将于明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针对“房产税征收方法、时间以及针对外地人如何征收”等疑问,重庆市地税局局长刘有恒做出了解答。

  据刘有恒介绍,在房产税出台,纳税对象肯定之后,将会每年征收一次,征收工作是税务局依照政府令的有关规定、范围、对象征收。“对存量房,根据领土部门供给的征收对象征收,存量房有档案记录,由领土房管部门给我们供给征收对象,将其作为信息来源。再就是增量房,符合征税的对象,在买房时要对其征收,所以对存量和增量采用不同的方法。”

  刘有恒表现,两个来源肯定之后纳入锁定的纳税对象,纳入监控范围,每年对其征收,每年到了征税时通过各种手腕告诉被征收对象,通过公告、信函、甚至上门告诉他的纳税责任,应当纳税的税额。

  在征收环节上,刘有恒称,重庆把每年10月1日—31日作为征期,征收实施属地化,纳税人在什么区县就在什么区县范围征收,市政府规定是主城九区加上三个开发区,这个范围内的都有办税机关,可以由当地的纳税机关征收。也可采用特别方法,对特殊集中的地方采用上门服务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