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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13

  本报昆明4月11日电(记者张文凌) 今天,《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将从2011年5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张荣明表现:“农民工增收不仅要靠政策,靠自己创业,更要靠制度保障。”

  《规定》以建设范畴农民工工资筹备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急周转金制度的“三金制度”为核心,要求建设范畴用工单位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筹备金账户,建设单位将不低于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总额10%的资金预存入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并由银行直接从工资筹备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发放工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管理;建设范畴由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商定工程款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非建设范畴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农民工一至两个月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要求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树立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才能支付、回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形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实名管理、连带义务、支付信用、部门联动、行政问责5项保障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该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必需保留两年以上备查;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应该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工资支付情形实行监控责任,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规定》明确,因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违法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拖欠、克扣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连带义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讯、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公安、监察机关和工会增强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电话、网站等信息;规定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有违背本规定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实行行政问责,并给予相干义务人处罚。

  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力度,但这一问题仍十分突出。

  据悉,2008年、2009年、2010年,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中,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每年均占六成以上,涉及农民工人数分离达7.9万、10.8万、10.01万,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分离为2.16亿元、2.49亿元、2.23亿元。从拖欠范畴看,农民工工资拖欠主要发生在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其中,建筑范畴存在问题较为突出。2010年,建筑范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总量、涉及人数和金额分离占全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86%、90%和91%。

  张荣明表现,过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来执行,由于制度的不完美造成了执行和监督不够有力。为此,云南省出台的新规,制订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及相干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以维护好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