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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将于4月1日实施--中国国情网
2011-04-03

  中图网1月12日天津消息(记者郑凯 赵凯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将从今年4月1日起实行,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现会的参展方,不能侵占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否则也将承担法律义务。

  新条例要求,展会管理部门应增强对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现会等展会期间专利保护的调和、监督、检查。展会组织者应在参展协定中商定参展方不得侵占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专利行政部门认定参展方侵占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成立的,展会组织者应该通知参展方解除参展协定,专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条例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对职务创造发明的创造人或设计人给予嘉奖。创造发明专利实行后,根据其推广运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创造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当事人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没有商定的,要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创造人或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尺度等。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收益或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情势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