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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房产局1名科长66次收下房产商好处费--中国国情
2012-05-07

山东临沂房产局1名科长66次收下房产商好处费--中国国情
办案检察官研究案情

  卢金增 兰检

  位于鲁东南地区的山东省临沂市是革命老区。随同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临沂城转变了过去贫穷落伍的面孔,城市建设有了翻天覆地的变更。特殊是2000年以来,一栋栋崭新的居民楼接二连三拔地而起,新建居民小区处处可见。

  城市发展也给房地产业注入了无穷商机。临沂市房产局市场管理科原科长张斌就瞅准了这个“商机”,不失机会地“赚”了一把。本想“大展宏图”的他,怎么也没想到,就在该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期间,他被群众举报了!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胡某在听到张斌落网的消息后大发感叹,查处这样的败类就是为争创文明城市作贡献。

  成了房地产公司最受欢迎的“香饽饽”

  张斌供述,他虽说仅是一名科长,官职也不大,但能在房地产行业中呼风唤雨,这得益于他在房地产界多年积下的“人脉”。

  张斌是1978年考取大学的,毕业后分配到临沂市房改办。后因机构改革,进入房产局工作。因此,几十年来,他一直与房地产行业打交道,在临沂市房地产行业,没有人不认识他。

  近年来,他主要负责经济实用房手续办理、商品房预售允许证审批发放、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等多项业务。

  因身居症结岗位、手握“关卡”,权力给他打开了“财路之门”。房地产公司无论是办理经济实用房开发、房产预售允许证,还是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等事宜,他这一关是省不掉的。他因此成为临沂市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最受欢迎的“香饽饽”。

  一次将50万贿金收入囊中

  “虽说是小科长,但那绝对是个‘肥缺’。为了求他办成事,我们公司每年都会送给他上万元的购物卡。”与张斌有着多年交情的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回想说。

  2006年12月,在张斌担任临沂市房产局安居科科长期间,临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处经济实用房小区。该公司没有经房产局安居科赞成,就私自出售了部分经济实用房。该公司负责人胡某自以为与张斌关系不错,私自出售几套房子算不了什么大事,求张斌给补办个手续就行了。可让胡某万万没有料到的是,张斌告诉该公司,违背规定私自售出的经济实用房,安居科不能给办理房产证等有关手续。

  “如果这些私售的房子办不下来房产证,购房者就会来闹事,那样就会影响公司的荣誉。”该公司负责人胡某讲。因为怕张斌真的不给这些房屋办理手续,胡某多次与张斌接触,并表明如果办成后必有重谢,但愣是做不通张斌的工作。

  通过频繁接触,胡某对张斌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经过重复揣摩,胡某突然意识到,是自己对张斌的“看重”程度不够。再三思索后,胡某部署人用茶叶盒装了50万元现金直接送到张斌的办公室。张斌真的就收下了。

  据张斌供述,他工作这么多年,还没见过这么多的钱。面对数额如此宏大的贿款,他心里有些忐忑不安。待人一走,他赶紧把50万元都锁在办公桌内。在随后的几天里,他每天都会围着办公桌来回踱步,生怕出事。经过几天的思想斗争后,他悄悄地把当事人托付的事给办了。

  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张斌见到局领导时眼力总是躲躲闪闪,心虚不已。但是,当他发现一切都很正常后,逐渐感到到,只要把当事人的事“摆平”了就不会出事。侥幸心理使他的胆子变得越发大了起来。

  受贿66次后东窗事发

  2011年4月,一封反应张斌经济问题的举报信寄到了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该院对张斌的问题进行立案侦察。经过两个多月的周密侦察,很快彻底查清了张斌的全体犯法事实。

  侦察查明,从2005年至2011年,张斌在房产局任职期间先后66次收受现金、购物卡133.75万元、黄金100克。同时,他还通过低价购房高价卖出、帮他人购置经济实用房等方法肆意敛财。但他没有想到,在获取丰厚“利益”的同时,也一步步走向了自己仕途的终点。

  在法庭上,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张斌心坎悔恨与自责交加,随同着冰凉的泪水泣不成声:“作为一个儿子,我对不起自己的父母;作为一个父亲,我对不起自己的孩子;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对不起造就我多年的组织。”

  由于张斌归案后自动供述了侦察机关尚未控制的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2011年底,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办案检察官:权力监督缺位是诱因

  针对在办理张斌受贿案时发现的房地产范畴存在的问题,兰山区检察院在前不久向建设、房产管理等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各单位增强内部监督。

  “权力监督缺位,是诱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2月3日,办案检察官在接收记者采访时说,在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对握有重要职权的干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职务犯法的机制,这应引起有关部门的看重。

  办案检察官建议,有关单位要利用内部纪检监察监督、自纠自查、轮岗任职、廉政教育等措施,增强内部监督,摸索树立预防职务犯法长效机制,尽力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法,将职务犯法清除在萌芽状况。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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