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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上市公司经理受贿102万被判有期徒刑4年--中国国情
2011-04-04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信员李慧娟

  利用担任特别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以低价出售为条件,与他人共谋索贿30万元,在索贿进程中,又单独索贿72万元,个人共分得90万元。近日,李某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对非法所得90万元予以收缴。

  2000年7月3日,原宁夏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了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的摩尔大厦。2006年6月20日,吴忠仪表公司聘请李某为该公司特别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该公司历史遗留特别资产的清算、处理等工作。

  2007年5月10日,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8月,银星能源公司返聘牛某为云南新华房地产项目部经理。2008年1月2日,该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代表银星能源公司负责摩尔大厦一、二层商铺及地下车位转让合同的签署和实行工作。随后,李某前往昆明市,在与石某等3人洽谈出售摩尔大厦的进程中,与牛某磋商,向石某等人索要30万元辛劳费,并商定李某从中分得18万元。随后,李某又以公司营业外收入为名,向石某等人索要102万元,自己独得90万元。

  2010年4月底,李某在得知检察机关调查其经济问题后,指使该公司证券法律投资部的赵某起草了一份虚伪的备忘录,并向朋友借了102万元,将钱放在其办公室的衣柜内,意图掩饰其索贿的犯法事实。案发后,李某索取的90万元赃款被追缴,牛某退赃12万元。

  2010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牛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银星能源公司是上市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李某也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历。李某受该公司总经理书面委托,在出售摩尔大厦进程中,以下降房屋报价为名索取他人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外,李某自动、直接向检察院投案,如实坦率自己的主要犯法事实,并供述了他与牛某共同受贿的犯法事实。因此,应认定为自首。于是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保持一审法院对牛某的判决,改判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案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肯定的新罪名。它是由刑法原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犯法主体上扩展到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演化而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法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斟酌到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肯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实行,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是适应打击商业贿赂犯法的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