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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12次行贿上级求升迁落空--中国国情
2012-05-09

  花都区政府办公室原副主任任东华贪污、受贿、行贿三罪并罚获刑6年

  新快报讯记者 刘倩报道

  今年2月,花都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原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东华在广州中院因涉嫌贪污、受贿、行贿过堂。任东华的受审引起媒体普遍关注,主要原因是任东华行贿的对象,正是已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花都原区委书记潘潇。近日,任东华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任东华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三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行贿区委书记数十万元求选拔

  据检方此前指控,2009年至2011年,任东华在担任花都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为谋取职务升迁分12次贿送给时任花都区委书记兼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潘潇现金13万元人民币、11万港元、5000美元以及玉器3件(价值人民币近7万元)。对于任东华的此项指控,在潘潇的判决书中也有提及,其中任东华自己的证言显示,送钱给潘后,潘不仅赞成其当选政协常委,还筹备选拔其到实权部门。

  对于此,在任东华的判决书中被采用为证据的潘潇证言证实,2005年至2008年期间他分多次共收受任东华送的现金人民币13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以及花生翡翠摆件、羊脂玉佛和手抓件等物品。

  在此之后,任东华的证言称,潘潇不仅赞成其当选政协常委,还筹备选拔他到实权部门。当他提出想去领土局任职后,潘潇建议他去即将设立的花都区大功率机车管委会当主任。

  然而,任东华愿望升迁的愿望却没有实现,因为在任东华判决书中潘潇的证言中称,他是任东华的领导,任东华想谄谀他,向他表达过愿望换一个工作岗位的恳求,但还没有实现。

  知情人士的证言也表现,潘潇曾提到任东华,并说这个人不错,可以斟酌调整任用,但没过太长时间,潘潇就被组织带走调查了。

  判刑6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任东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另外,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

  最终,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任东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任东华犯法细节

  ◎受贿罪

  2005年5月至2008年12月间,任东华在担任花都区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方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 万元,其中:2005年8月,收受个体施工队负责人徐锦昌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为徐锦昌承接花都区公路管理局S114线工程及结算工程款供给方便;2005年至2008年期间,收受个体施工队负责人黄林波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为黄林波承接花都区公路管理局零碎小工程供给方便。

  ◎贪污罪

  2010年9月,任东华在担任花都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方便,使用公款支付人民币6.8万元购置玉器用于个人送礼。

  ◎行贿罪

  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任东华为谋取职务升迁,分12次送给时任花都区委书记的潘潇共计现金人民币13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以及购置价为人民币6.8万元的玉器一件和鉴定价为1750元的玉器2件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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