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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损坏排水设施最高罚10万--中国国情网
2012-04-27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行,对伤害排水设施行为加大处分

  条例规定,堵塞排水管道,妨害排水;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等放弃物;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化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破坏或者偷盗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擅自启动水闸;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等行为,将处以最低5000元、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洪梅 通信员 卢绍琨 林炳强 报道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行。有专家以为,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对水务管理的地方性立法,其中在水资源、水域、水务管理等方面都做出创新。昨天,市水务局表现广州将从源头上加大对城市内涝防治力度,强化对排污单位和个人的监管。

  ●关于水域

  合法占用要建替代工程

  据悉,该《条例》对商业行为和房地产开发占用水域进行了明文制止,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制止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包含:修建伤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那么,对于正当占用水域的行为又有什么规定呢?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健全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效,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用功效补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效补救措施方案,应该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用功效补救措施的费用,应该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同时,第三十四条则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应该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连接,同步实行排水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标高。

  ●关于排污

  不得私排污水入河涌

  据介绍,该《条例》强化了对排污单位和个人的排水监管,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污水管网笼罩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该将符合国家和地方尺度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在公共污水管网未笼罩区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该自建污水处置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法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

  ●关于处分

  破坏排水设施可罚10万

  据悉,该《条例》加大了违法排水和破坏排水设施行为的处分力度。其中,对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尺度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滞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滞违法行为,限期矫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各类伤害排水设施的行为,该《条例》第四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包含八个方面:堵塞排水管道,妨害排水;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等放弃物;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化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破坏或者偷盗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擅自启动水闸;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等其他伤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一旦违法,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滞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实际破坏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破坏的,应该依法修复或者赔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予以处置;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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