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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出租房屋不报告罚500元--中国国情手册
2012-04-26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草案 被指满天神罚 草案昨日接收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看法质疑职能部门图管理便利

  羊城晚报记者  黄丽娜

  治安义务 出租承租人地产中介均需承担

  新出台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针对这十多年情形,进行了针对性非常强的修改。

  常住人口租屋住纳入管理

  据不完整统计,截至2011年3月底,广东全省有91.8万常住户口人员居住在出租房屋里,为此“草案”将原《广东省流动听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变更为《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将规范主体扩展到全部租住人员。对目前大批涌现的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草案”也从几方面增强了管理。

  出租转租和弃租都要报告

  在诸多修改中,最大的转变是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须要承担的治安义务。

  “草案”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或者承租人转租房屋,应该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听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

  承租人身份须报管理机构

  出租人应该查看承租人及其全体同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承租人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形进行登记,并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听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

  承租人发生变更、房屋转租时,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法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听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告。

  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人等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对居住时间超过三日的流动听口,要督促其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犯法活动或者犯法嫌疑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该和代理人签署治安义务委托协定,明确双方的治安义务。出租人应该在治安义务委托协定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代理人在委托期间,应该依照草案规定实行出租人的治安义务。

  承租人要自动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法活动;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等。

  多处设罚 出租房屋不报告可罚500元

  除了规定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外,提交审议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还针对不实行责任的出租人、承租人和中介机构,制订了一系列的处分。

  “草案”规定,对未报告治安信息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未报告治安信息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实行治安义务,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祸事故的,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他人未报告治安信息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化性等危险物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时报告治安信息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处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未配备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或者未即时录入租住人员基本信息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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