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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威胁举报老板偷漏税敲诈280万--中国国情网
2011-06-21

  本网讯 (记者王纳)一公司昔日财务主管以公司偷税漏税相威胁,向公司法人讹诈勒索人民币280万元,后经协商下降至140万元。一审法院以讹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检方以为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实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起抗诉。

  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出人意料的是,该被告男子的代理律师当庭提交了献血证作为证据补充,以此来证明该男子在缓刑期间的“社会义务感”。

  案情:

  昔日财务主管讹诈公司280万

  根据起诉书指控,2008年1月,被告人唐立峰入职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通公司)。2009年6月,唐任职公司财务主管。2010年6月上旬,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形下,私自分开公司,并带走相干材料。

  2010年6月底,唐立峰自动联系公司法人代表杨先生,称有事要谈。7月初,两人会晤后,唐以其控制公司商业秘密、税务破绽相威逼,向杨索取人民币280万元。同时声称,如果不给钱,就公布公司的商业秘密、举报公司的税务破绽,让公司无法正常运作。之后,唐立峰多次向杨追要该笔勒索款。在杨先生等人的恳求下,唐立峰将勒索款金额下降为人民币140万元。

  杨先生迫于无奈,分离于2010年7月30日、8月6日通过公司副总裁邓先生分两次共交给唐立峰人民币10万元。唐收到钱后,继续威逼杨先生,要求其交出其余款项。2010年8月11日,杨向公安机关报案。

  抗诉:不具有从轻处分情节

  一审时,唐立峰的代理律师提出,唐最初的动机是为了让对方补税,只是出于个人贪念才拿了对方的钱。法院以为,唐立峰以非法占领为目标,采取威逼手腕,讹诈他人财物,数额宏大,其行为已构成讹诈勒索罪。一审判决唐立峰犯讹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宣判后,南山区检察院提起抗诉,以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使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二审:

  提交献血证证明社会义务感

  昨日,身穿白色衬衣的唐立峰在深圳中院出庭受审。唐立峰昨日并未承认10万元是讹诈款,他表现该笔钱“是否是未结清的工资福利并未说清”。检方在庭上提出,唐立峰此前曾供述称,他在看到公司法人赚得1400万元而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唐立峰因一时贪念,遂起讹诈勒索。

  昨日在庭上,唐立峰的代理律师提交一本献血证,并表现唐立峰在缓刑期间曾多次献血,还多次参加公益慈善活动,是个对社会有义务感的人。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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