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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颁布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08

  《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颁布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佳欣) 从今年7月1日起,广州将打破集体土地缺乏转移登记操作规范的历史,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将可领证。《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下称“《登记规范》”)昨日正式发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记着广州的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初始登记、转让、抵押等行为有了通行的执行准则。

  广州市领土房管局介绍,广州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成为了广州市房地产管理的软弱环节,该规范的出台标记着广州市已率先树立起城乡统一、房地一体、体系完全、类型完美、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制度。

  依照《登记规范》,广州全市将树立统一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簿。登记簿可以采取电子介质或纸介质存档。今后,全市的集体土地房地产情形,均在该“账本”上可查询到。

  为了保障今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顺利开展,《登记规范》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应该申请登记,并专门规定了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权办理转移登记时应该提交的材料。

  《登记规范》提出,有多种情况须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因出让、作价入股(出资)或者转让等依法发生流转的,应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村民住宅因买卖、互换、赠予、继承、受遗赠等情况依法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夫妻财产商定以及其他共有房地产析产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

  广州市领土房管局相干负责人表现,这样一来,今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流转的,流转后的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可以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书》。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