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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撞也赔”得有证据--中国国情手册
2011-10-05

  ■ 社论

  “不撞也赔”的判决,必需有充足证据证明是“无碰撞”造成老太的受伤,否则就不能实用道交法保护行人的归责原则。

  2009年10月,天津的王老太违章穿马路,爬护栏时,许云鹤正好驾车开到王老太邻近。按许的说法,王老太自己摔倒,他看到后立即停车,为老太包扎。老太的说法是:许的车撞到了她。司法鉴定显示,没有证据证明车与人相撞。但是,天津市红桥区法院还是判决许云鹤承担四成义务,要赔108606元。

  有网民以为这是错把“好人”当肇事者的“彭宇案”其实,法院判决此案的思路,更值得探讨——“无碰撞交通事故”的义务分配。据道交法第119条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所以,车子有没有撞人,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

  “无碰撞交通事故”一般为肇事司机违法、蛮横驾驶,造成受害方为回避而受到损害,其中道理大家可以懂得。但症结要有证据证明:“无碰撞”造成了老太受伤,法院才干按交通事故处置。

  现在,法院仅以为:许某开车并线后发现老太时只有四五米距离,在这么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定会发生惊惶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即,违章爬道路护栏的老太,看到许某开车驶来,大吃一惊,摔倒了。所以,就算车子没有“撞倒”老太,也有“吓倒”的义务。

  这种“吓倒”义务,是须要证据证明的,而不能由法院先入为主,先认定这是“无碰撞交通事故”,因为将此案视为“交通事故”,即默认了是“无碰撞”造成了老太受伤,这是倒果为因,也是公众难以接收的地方。

  从法理上说,交通事故中行人与灵活车如何归责?这背后是行人路权和灵活车路权该如何分配,法律如何在保护弱者与保障社会秩序之间做平衡的大问题。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有多次重复。十来年前,中国一些地方机械地保道路通畅,严重疏忽行人的安全,提出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引起民意极大反弹,被以为是对性命、对弱势群体的不尊敬。

  2003年的道交法偏向于保护行人性命权,但有些矫枉过正:除非司机能举证行人有过失,否则就要承担全责。这种无过失义务,是让“无辜”司机为行人的过失承担义务,受到普遍质疑。之后2007年道交法得到修订,司机如何担责,要看行人的过失。这就实现了强势交通工具与弱势的行人,在法律权益上的平衡。

  多年前“撞了白撞”的规定,是不公正的,如今“不撞也赔”的判决,也必需有充足证据证明是“无碰撞”造成老太的受伤,否则就不能实用道交法保护行人的归责原则。试想,如果有人在你的车子周围摔倒,他不需证明是你的蛮横驾驶造成他的受伤,法院都按“无碰撞交通事故”处置,那每个司机都生活在恐怖之中。